索 引 号 | FZ08101-2500-2022-00019 | 文号 | 侯政办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 有效性 | 废止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 |
索 引 号 | FZ08101-2500-2022-00019 | ||
文号 | 侯政办规〔2022〕2号 |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 |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 ||
有效性 | 废止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的通知(已废止) |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大做强闽侯金鱼产业五条措施
一、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改造,建设标准化金鱼设施养殖基地。对于全部拆除现有养殖设施,重新建成非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设施或新建的非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总投资额50%给予奖励(属全部拆除旧池重新建成的养殖设施,旧池原来享受过财政补助达5年以上的,享有同等标准奖励)。如同时可享受上级财政奖励,且上级财政奖励未超过总投资额50%,县级财政奖励金额按补足总投资额50%执行,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闽侯金鱼品牌创建。对创建各种农业品牌的主体(协会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福建名牌农产品”、“福建十大农产品区域公用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福州名牌产品”、“福州名牌农产品”、“福州知名农产品品牌”、“福州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名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级、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支持闽侯金鱼品牌宣传。支持金鱼养殖企业举办节庆活动(金鱼文化节或丰收节)及组团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和比赛。对于举办节庆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县级政府以上组织的或经县政府审批的参展参赛,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同时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每个展位9平方米),如上级相关部门有补助或奖励,应相应扣除;对于参加县级政府以上组织的或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外全国性展销推介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以上参展参赛获奖的,按照获奖等次给予不同奖励,获得全场总冠军、总亚军、总季军和单项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闽侯金鱼产业宣传。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支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包括户外广告、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闽侯金鱼文化。
五、支持闽侯金鱼种质资源保护。支持金鱼养殖企业、科研单位对金鱼品种进行创新改良,对经专家认定遗传性状稳定、品质优异、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产值的金鱼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金鱼养殖企业、科研单位联合对金鱼养殖生产中的技术难点进行攻关或金鱼高效养殖模式创新,对通过专家验收且具有推广意义的金鱼养殖技术或模式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规模化水产种业基地建设的企业如同时可享受上级财政奖励,且上级财政奖励未超过总投资额50%,县级财政奖励金额按补足总投资额50%执行,每家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具有合法土地(或水域)使用权证明的金鱼养殖企业,以及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金鱼销售企业、协会、科研单位。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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