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08101-2500-2024-00004 | 文号 | 侯政办发〔2024〕24号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8101-2500-2024-00004 | ||
文号 | 侯政办发〔2024〕24号 | ||
发布机构 | 闽侯县 | ||
生成日期 | 2024-07-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实施方案
为不断推进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紧紧围绕残疾人康复、教育、家庭无障碍改造、社会保障等惠残民生实事,用心用情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2024年我县继续开展“助残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2024年度县“助残工程”项目
(一)爱心保障工程:为持有残疾人证的70周岁以下的我县残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助保险,投保人数预计为8000多人,每人投保金额52元,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约46万元。
1.受助条件:年龄在70周岁以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我县户籍残疾人。
2.申请程序:
(1)每位残疾人投保金额约52元,由县残联统一出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参保时间:2024年8月1日-2025年7月31日。
(2)县残联、保险公司为符合残疾人的办理个人保险卡,由乡镇(街道)残联通过村(社区)统一发放到残疾人手中。
(3)残疾人因病住院或意外伤害发生时,由当事人或指定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安心工程:2024年继续为精神病患者发放医疗补助,预计补助人数300人,每人一次性全年补助800元,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约24万元。
1.受助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我县户籍精神残疾人。
(2)精神病患者在2024年期间有精神病门诊服药或住院治疗。
2.申请程序:
(1)受助对象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上报县残联审批。
(2)受助人持有2024年度精神病门诊发票(票面自费金额累计300元及以上)或2024年度精神病院住院发票作为补助依据。
(3)2024年受理时限截止在2024年的10月31日,超过时限视为主动放弃。
(三)助学工程:2024年继续为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发放助学补助,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110万元。
1.受助条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县户籍残疾人,考入及就读高中或中专及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2.补助标准:高中生和中专生补助2000元,大专生补助3000元,本科生补助3500元,硕士生补助4000元,博士生补助4500元。
3.申请程序:
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在9-10月份向残疾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统一上报县残联。需提供申请材料如下:
(1)残疾学生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
(2)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父母其中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学生的身份证、与残疾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3)录取通知书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4)就读学校出具的缴费发票。
(5)在学校已享受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相关在学证明及减免学费证明,不再提供缴纳学费发票。其他学生缴费发票不能及时提供的当年应先出具学校收费相关证明材料或转账凭证,待学校出具发票后再补交复印件。(如在次年3月1日前未能提供缴费发票相关材料,次年将不再补助)。
当年受理时限截止在2024年的10月15日,超过时限视为主动放弃。
(四)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程:根据《福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榕残联〔2020〕18号)、《关于做好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服务工作的通知》(榕残联〔2020〕4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服务工作的通知》(榕残联〔2021〕48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约80万元。
1.补贴对象:
(1)具有我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具有我县户籍或持有我县居住证,能提供省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作为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0-6岁”指截至申请补贴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其他年龄段的计算相同。
2.补贴原则: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评估要求等均在《福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载明。
3.补贴标准:
(1)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一户多残、0-14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2)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指在《补贴目录》内名称相同)的,不予补贴。0-17岁的听力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两肢残缺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3)多重残疾人已申请并获得补贴的在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总件数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4.申请补贴流程: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贴(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量表);县残联收到补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辅助器具,并将购买发票、银行卡号等信息上传“辅助器具服务平台”申请报销等。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根据《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4号)、《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95号)、《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榕残联〔2020〕9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自闭症儿童康复帮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74号)等文件精神,2024年继续为0-17岁残疾儿童发放康复训练补助,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约450万元。
1.受助条件:
(1)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推荐公布的残疾儿童康复协议管理机构进行相应康复训练的本县户籍和持有本县居住证0-17岁残疾儿童,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8周岁。
(2)年龄满7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6岁非持证视力、听力、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障碍儿童和3-6岁非持证言语障碍儿童应按照残疾评定标准和流程接受评定,以省内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作为诊断证明;0-6岁非持证孤独症儿童须由相应资质诊断医院和医师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加盖诊断医院的诊断专用章,还需提供智力评估、生活能力评估、行为评估和辅助检查等材料作为诊断证明依据。
(3)6-17岁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康复救助时,需经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提供需要康复的建议,并征得当地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就读学校同意。
2.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3000元,每月不超过2300元;自闭症儿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每月不超过2500元;贫困自闭症儿童每人每年不超过28000元,每月不超过2800元。
3.申请程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于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诊断证明等。
(2)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3)6-17岁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学龄残疾儿童须提供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就读学校批准同意的缓学(或休学)证明,以及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提供需要康复建议的诊断证明。
4.结算程序:
(1)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报销。其中,在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当月康复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报销康复救助费用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康复协议或入院(学)证明、阶段性总结(出院小结);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医保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
(3)报销材料经县残联审核后,通过银行将补助款发放到残疾儿童个人社保卡中。
(六)“一户多残”家庭补贴工程:为我县“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给予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此项经费需县财政投入约200万元。
1.受助条件:享受补助的残疾人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对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其中一名残疾人享受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家庭,应共同居家生活,具有亲属关系和法定或事实赡(抚、扶)养关系。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3.申请程序:
(1)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到当地村(居)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后上报县残联审批。
(2)2024年新申请补助对象,从核准后的当月起计发补助。
二、项目资金
2024年度“助残工程”共6项,需县财政列支900万,均已列入县财政预算。
三、组织实施
1.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由县残联为主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残联为主抓好落实。
2.本方案由闽侯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闽侯县2024年度“助残工程”说明表
附件
闽侯县2024年助残工程说明表 |
|||||
序号 |
项目 |
2023年主要任务 及要求 |
2024年主要任务 |
2024年资金预算 (万元) |
备注 |
1 |
爱心保障工程 |
为70周岁以下我县残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助保险,投保人数8000多人,每人投保金额52元。 |
无变化 |
46 |
|
2 |
安心工程 |
为我县300名精神病患者给予药费补助,每人每年800元。 |
无变化 |
24 |
|
3 |
助学工程 |
对考入及就读高中或中专及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每年给予补助:高中生和中专生2000元,大专生3000元,本科生3500元,硕士生4000元,博士生4500元。 |
无变化 |
110 |
|
4 |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程 |
对适配《福州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内的辅助器具给予补贴:一是购买300元(含)以内的器具,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二是购买300元以上器具: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一户多残、0-14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
无变化 |
70 |
|
5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 |
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 1.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本县居住证0-17岁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000元,每年不超过2万元;0-17岁贫困残疾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300元,每年不超过2.3万元。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本县居住证自闭症儿童补贴标准为每月最高补助2500元,每年不超过2.5万元;贫困自闭症儿童每月最高补助2800元,每年不超过2.8万元。 |
补助标准不变。
|
450 |
根据《福州市残联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残联〔2023〕71号)文件,救助年度由学年制调整为自然年制。 |
6 |
一户多残家庭补助工程 |
对同一户口簿内的残疾人家庭成员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残疾人属就业年龄段的低保户家庭给予补助,每户每月300元。 |
对有2名(含2名)以上残疾人,(其中一名残疾人享受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残疾人家庭进行生活补助,按照150元/人/月。 |
200 |
《福州市残联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残联〔2023﹞105号) |
总 计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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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第1-6项“助残工程” 均已列入2024年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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