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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明(已故)因保管不善,将侯集建(94)字第8108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如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怀慈 林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