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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青口镇幸福村中康巷21号一座房屋,于1993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侯集建(93)字第51697号]登记姓名林水金,现根据当事人林子金提供的证明材料,“林子金 ”与“ 林水金”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房产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3 月 26 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 3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