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林水金)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3-0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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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县青口镇幸福村中康巷21号一座房屋,于1993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侯集93)字第51697]登记姓名林水金,现根据当事人林子金提供的证明材料,林子金 ”与林水金”实属同一人,要求变更登记。如有利害相关人对土地、房产登记名字和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3  26 日前)向房屋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即予重新变更登记发证。

特此公告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