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标注是定密工作的一个环节,在涉密载体上位居一隅,但它牵动全局的能量不可小觑,自《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国家秘密标注有了统一规范的方法。
但是,对于国家秘密标志的华丽转身,很多人并未留意或上心,以至于现在部分机关、单位不能够准确标注国家秘密。
标注不准确的表现形式
1、标注了“密级”,忽略了“★”和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
2、部分有原始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仅标注了“密级”和“★”,忽略了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只有派生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延续了具有原始定密权机关、单位的错误标注,认为其标注的国家秘密是正确的。
3、部分机关、单位认为国家秘密标注了“绝密★”“机密★”或“秘密★”的字样,不标注具体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则意味着可按最长保密期限即绝密级三十年、机密级二十年、秘密级十年进行保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部分机关、单位制发国家秘密载体为了省事,仍不视具体情况标注或不标注保密期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这样不利于开展保密工作。
从法律层面讲,违反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保密规定,没有体现定密管理规范化和准确标注国家秘密的要求,存在失泄密隐患。
从文件资料保管利用和信息公开层面讲,造成了保密管理成本的增加,影响了信息资源的依法公开利用。
那么,在定密管理工作中,如何准确标注国家秘密呢?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
标注形式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国家秘密标注进行了明确: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标志要素“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密级★解密条件”应当完整标注,不得省略。
标注要求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这说明,定密要准确,国家秘密的密级,标识“★”,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解密条件也要标注准确;不是所有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都必须分别是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如:重大会议的公报,在没有发布之前属于密件,一经发布就属于解密,我们就可以标注为:“密级★发布之前”。又如:考试试卷,在没拆封之前属于密件,按照考试要求拆封之后就属于解密,我们就可以将其标注为:“密级★拆封之前”。同理,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国家秘密可以标注为“秘密★5年”,也可以标注为“机密★10年”。
标注位置
国家秘密标注应与载体不可分离,标注位置要明显并易于识别,能够清楚地提示该信息为保密信息,警示对此信息的接触、控制或者保护有特别要求。(具体标注位置如下图所示)
定密管理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做好定密管理工作,应从国家秘密准确标注做起,抓好每一个细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差不多的做法。
作为保密人,我们要牢树法治观念,切实依法办事、依法治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原创:刘道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