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在具体保密审查工作中,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原则。
1、“谁公开谁审查”,即谁提供公开的信息,就由谁负责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同时,信息公开媒体机构(如互联网门户网站、报纸杂志社等)在最后决定上网刊载前,也要对该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
2、“事前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在信息公开前进行,否则就失去了保密审查应有的意义和作用。
3、“全面审查”,即保密审查不仅要对拟公开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还要对标题、附件等一并进行审查,确保没有遗漏内容。
4、“依法审查”,即保密审查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来开展,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想象或者从本机关、本单位的利益出发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遇有特殊情况,还应当根据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确保保密审查科学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审查。
2、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的保密审查。
3、对已解密文件、资料的保密审查。
4、对标密文件、资料确需公开的信息的处理。
5、对“不明确事项”的保密审查。
6、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的保密审查。
7、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承办人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本机关、本单位审查机构审核拟公开信息→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是否公开→承办人将保密审查意见提交信息公开媒体机构或网络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媒体机构或网络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