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5-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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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根据《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要求,随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720元提高至1960元,从今年起相应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将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

  二、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2年4月1日起,将我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半护理、

  全护理分别提高至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提高至1610元。鉴于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三、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85元。

  2.暂不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鉴于我县生活困难和非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已达到市定标准,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150元和100元。

  附件:1.闽侯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览表  

 

  闽侯县民政局                 闽侯县财政局                            

                               202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