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0-11-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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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侯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闽侯县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巩固及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的建设,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本暂行办法所需的相关奖励、配套和资助等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资助、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授权专利、获奖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保险、获奖商标等。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金的投入扶持,由县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培训、宣传等相关工作,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专利国内授权奖励。对闽侯县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并开展转移转化或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等工作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专利国际申请、授权奖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5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程序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10000元的奖励。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获得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六条  专利转让资助。闽侯县企业与落户闽侯县的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发明专利转让协议,并持续在县内实施转化的,按其专利转让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所获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获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对获得福建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对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专利导航资助。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第九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境)内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配套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闽侯县内的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授权量达5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2000元奖励,每家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商标品牌发展奖励和补助

  第十三条  获驰名商标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地理商标注册奖励。对成功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注册奖励。对每成功注册一件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以中国为原属国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指定5个以下(不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不含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含10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每个企业每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奖励。对获评省级年度“优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推广示范”称号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非法使用专利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为企业的,其税务登记应在闽侯县,税收收入划归闽侯县财政。

  第二十条  资助和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各类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资助和奖励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符合原《办法》资助和奖励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闽侯县加快推进商标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侯政文〔2014〕36号)与《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侯政文〔2015〕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