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如何认定残疾人监护人?

来源:法治福州 发布时间: 2024-10-1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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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男子吴某来到残联部门求助,要求残联部门为其精神残疾家属更换残疾人证中的监护人并出具监护证明,称因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银行账号变更,银行要求提供监护证明。

残联部门根据目前残疾人证内的信息内容,解释现残疾人证内不写监护人,而是联系人,监护证明残联部门无权提供,建议与当事人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亲属担任监护人,由村(社区)出具证明;对于涉及监护责任争议大的可由相关亲属协议确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