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0-28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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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目  录

 

 

一、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三个禁止”、“三个绝不能”、“四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修订)

二、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修订)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修订)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五、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修订)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修订)

七、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修订)

八、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九、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十、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修订)

 

 

 

 

 

 

附件1: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三个禁止”、“三个绝不能”、“四个严禁”、“八个不得”规定(修订)

 

三个禁止:

禁止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禁止强行向购机农户推荐产品;

禁止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

三个绝不能:

绝不能在思想和工作上有丝毫麻痹;

绝不能在措施和操作上有丝毫疏漏;

绝不能在政策落实中有丝毫走样。

四个严禁:

严禁以农机补贴名义向农民收费;

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

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八个不得:

不得指定经销商;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范围;

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或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书或机具核实手续;

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附件2: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修订)

 

1、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步骤逐项开展补贴工作。

2、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预防暗箱操作、虚报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实行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4、要正确引导农民选择适合的机具,不得强行要求农民购置指定品牌的机具或限制某种品牌的机具,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到指定的经销商去选购农机设备,要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5、每年要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自检工作,定期对辖区内农机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通过走访或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用户重点抽查,要积极主动配合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6、加强补贴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个禁止”、“八个不得”、“四个严禁”要求。

 

 

 

 

 

 

附件3: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制度(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的管理,保障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对补贴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管理系统包括农机购置补贴业务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农机科教科负责计算机及其它附属设备的管理、维修,指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业务人员为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直接责任人。

三、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管理录入用户密码仅为指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业务人员掌握,管理用户密码仅为管理领导掌握,财政用户密码仅为财政部门掌握。

四、对相关信息需备份,以防计算机被盗丢失。

五、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则。

六、出现异常,及时报告。

 

 

 

 

 

 

 

 

附件4: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和《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是由中央和省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二、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农机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兑现农机补贴资金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四、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县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五、中央和省级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和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厅规定执行。

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设立专帐,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农机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农机部门每年要对当年享受补贴的机具进行核查、回访,认真检查农机补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切实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附件5: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按照农业部和省、市农机管理部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信息进行全面公开,并向社会公布查阅方式,全面实施阳光操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内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进度;

(二)省县两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三)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受理电话、政策投诉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及补贴额一览表;

(五)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情况;

(六)农民购置享受补贴农机具信息 ;

 二、公开的形式及时限

1、在闽侯县政府网站上开设农机购置补贴专题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信息。要增强农机化网站的信息搜索和查询功能努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2、采取召开现场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

1、把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农业机械化其他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建立和完善补贴政策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明确承办责任人,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

2、把补贴政策信息公开与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做到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业人员管理、有专项经费支持。制定完善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

3、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文件精神,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4、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要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情况作为考评各乡镇(街道)、农机中心各科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6: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修订)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及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

农机购置补贴举报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

购机由于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或对经销商有违规经营行为、对农机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引发的异议,均可向闽侯县农机保障中心投诉。

农机投诉电话:0591-22072373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甘洲路19号

三、投诉的处理

受理投诉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诉求内容。对实名投诉的,要准确登记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调查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农忙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工作纪律

农机投诉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漏和外借。农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透露投诉者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附件7: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的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省农业农村厅等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本辖区内农机购置补贴受理、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省市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受理、机具核验、资金结算、违规处理等多个环节异常情况,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施其责。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的发现、调查、认定、处理、报告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规定环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异常情形报告。

(一)补贴机具核验环节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一项或多项主要参数与系统参数不一致的;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机具铭牌没有永久性固定的;机具铭牌非唯一的;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补贴机具有投诉的;同类型补贴机具短期内大批量出现的;补贴比例超过预警比例的。

(二)违规处理环节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及违规处理异常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县乡农机部门在机具核验时,发现机具实际铭牌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铭牌照片不一致、不规范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发现机具外观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机具照片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发现享受补贴的机具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该型号机具配置不一致,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二)县乡农机部门发现补贴机具,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出现短时间内集中抢购某种机具时,县乡农机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摸清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四)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参与者。

(五)本制度适用于县乡农机部门存在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异常情况,以及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异常情况报告。

(六)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乡农机部门处理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七)对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县乡农机部门发现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六条: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文件要求,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对较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报地(市)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并处理。

 

 

 

 

附件8: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

和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责任内容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乡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要求,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农机部门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认真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使社会广泛知晓,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农机生产实际,突出宣传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和沟通协调,防范恶意炒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县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四)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农机部门受理购机申请,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购机者提供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核对;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

(五)日常监管。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信访、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群众来信来访。确保不出现因涉嫌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操作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或违法违纪案件。

(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建立补贴工作相关制度,严防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购机补贴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违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2.单位、个人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3.单位、个人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4.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事任务的;

5.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1.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2.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3.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非常恶劣影响的;

2.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4.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5.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的。

 

 

 

 

 

附件9: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农业部及省农业农村厅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是指农机部门依据相应的考核指标逐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的目标是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突出工作成效,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工作的实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简便易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分级考评,层层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指标设立指标实行扣分项。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

考评程序分为科室自查自评、农机中心考评组考评和通报结果。

(一)自查自评。购机补贴责任科室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照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二)考评组考评。县农机保障中心成立考评小组,对相关科室落实购机补贴政策情况进行考评。

(三)通报结果。经综合评估后通报考评结果。

第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资料审查是指对购机补贴相关科室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按逐项指标进行核实,查看相关原始材料,并对照每一项指标进行初步打分。

第八条 购机补贴相关科室对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与购机补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挂钩。

 

 

 

 

 

 

 

 

 

 

 

 

附件10:

 

闽侯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的关键举措。为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文件的精神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根据《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对所管辖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对象是文件印发之日起在我县新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农机具。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包含: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微灌设备、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热泵果蔬烘干机、空气能茶叶萎凋机、机库、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同一购机者多台套(年度购买同类机具5台套及以上)、短期内大批量(购买同类机具4台套及以上)、同一购机者连年购置同类机具(每年均购买3台套及以上)、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买2台套及以上)。重点机具需要逐台进行核验,重点机具核验须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开展。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可以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除重点机具外,其它补贴机具为非重点机具,抽核比例不得低于5%。非重点机具核验,可在补贴资金结算前或结算后开展,抽核内容同重点机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负责本辖区的重点和非重点机具的核验工作。县农机保障中心将不定期、不定点采取单独或联合乡镇的方式对全县重点机具开展抽查核验工作,抽核比例不得低于30%。

鼓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可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核验资料留存期限。核验资料留存期限5年。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农机经销企业销售农机和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的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所属乡镇分管领导和县农机保障中心。县农机保障中心就乡镇上报的违规线索开展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并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