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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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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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侯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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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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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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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有效的,即收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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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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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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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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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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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路线一:602路至市民广场(闽侯)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路线二:518、606、601、707支路至闽侯政务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地铁:路线一:2号线到苏洋站转761路至闽侯政务服务中心(北门)政务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路线二:5号线到荆溪厚屿站转185快线至政务服务中心(闽侯国税)站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或转189快线到闽侯政务服务中心(北门)站下车步行至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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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060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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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福州市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 闽侯县效能办监督电话:0591-12345 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0591-2206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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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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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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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号)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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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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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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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