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06 09:39 浏览量:{{ pvCount }}
来源: 闽侯县教育局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2021)》等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侯县教育局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办法。闽侯县教育局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教育部文件(附件1)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和场所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第四条 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记录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加大智能防控手段应用,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不具备自行维护保养能力的学校,可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开展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书记、校长(园长)、法定代表人或民办学校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管理教学培训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 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 挪用消防经费;
(三)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并推动落实,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七) 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七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 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 提出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四) 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五)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方案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 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八) 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 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功能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等情况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九) 组织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 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并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部门;
(四) 对消防设施开展维护保养,按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要求,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在位和完好情况,及时提出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消防设施及时修复;
(五)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六) 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 严格遵守动火动焊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动焊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八) 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直接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第九条 学校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处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处室日常业务管理中,加强本处室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处室各项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二) 负责实施本处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巡查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畅通;
(三) 组织实施本处室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督促教职员工开展班前、班后岗位自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对保卫部门通报的以及本处室防火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予以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落实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
(四) 组织本处室员工学习消防知识、灭火技能,明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源。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单位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管理与训练工作, 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 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消防设施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根据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 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五) 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 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 按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维护保养,真实记录有关情况,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 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通知维修机构及时修复;
(四) 按照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标识,标识使用说明、操作方法;
(五) 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督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履行维保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巡查中发现火灾应及时拨打“119”报火警,按照单位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等工作,协助开展火灾调查;
(三)参加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接到消防控制室指令后,对有关报警信号及时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本处(科)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学生、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一)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 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 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一)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附件2),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可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开学前、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需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设施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
(二)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2.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志愿消防人员等;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4.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定期保存和归档;
(三)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人员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
(四)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六)消防控制室不应堆放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二十条 灭火器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一般应当不少于2具。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按消防技术标准无需设置消火栓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增配相应类型的灭火器。
(一)灭火器铭牌应朝外,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
(二)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
(三)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应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12年;
(四)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附挂《灭火器检查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25%。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
(六)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各类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厨房、库房、学校礼堂、学校超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
(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教学楼、学生宿舍、信息机房、儿童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学校教学建筑和幼儿园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教学建筑教室面积大于75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应设置2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房间无论面积大小均应设置2个疏散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学校教学建筑、幼儿园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疏散楼梯间及走道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严禁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公共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设在其他建筑内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二)学生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建造,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以及四层及四层以上;学生宿舍应当标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宿舍的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学生宿舍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新建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建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生宿舍和儿童用房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逃生绳;
(三)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有专用储存室,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实验用的变压器、电感线圈应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做到人走电断;实验室应明确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图书馆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书架的布置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应确保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
(五)食堂摆放的餐桌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厅与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防火窗;
(六)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防火门分隔开;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漏;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不应暗设;厨房配置灭火毯;
(七)重要信息机房应有专人管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其他不相关的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
(八)消防水泵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及主、备泵切换应正常,消防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使用应正常,泵房内消防设备名称及阀门启闭状态应正确。
(九)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活动场地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学校应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二)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
(三)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不变形、不破损,门上应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应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设置不需使用钥匙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的快速开启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的标识;
(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观众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餐厅以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学校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在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六)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应急照明、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七)学校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八)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间距;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学校每日放学后,应切断非必要的电源;
(五)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电器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进行测试;
(六)学校每年宜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五条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明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四)学校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机应定期清理油垢;清洗前后影像及文字资料存档备查;鼓励学校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五)学校内不得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遵守禁烟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记录,确保有效状态;
(三)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四)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存档。
(五)学校不应使用瓶(罐)装燃气、醇基燃料。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
(一)学校应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二)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日一次,各处(科)室每周一次,单位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三)学校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二十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完好;
3.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距防火卷帘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志;
4.消防设施是否被挪作他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电动自行车是否规范停放充电,是否违规在教室、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电池充电;是否使用夹芯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是否有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完好;
3.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6.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水源是否正常;
7.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8.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是否被破坏,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清晰完整,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能否启泵;
5.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6.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是否切断电源、火源;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二十九条 防火检查方法。
(一)对照防火检查主要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二)查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按照单位消防制度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三)询问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实地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状况;
(五)查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记录(附件3),记录应全面、规范,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使用夹芯泡沫彩钢板(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搭盖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用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作出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的承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违章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进行电气焊;
(四)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五)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七)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
(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对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复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利用“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职工受训率必须达到100%。各级各类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鼓励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教职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课堂教学、学科渗透、专题教育、参观体验消防站、消防演练、灭火实践、学生军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每学年不少于4个课时;
(一)幼儿园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方式,寓教于乐对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
(二)小学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三)初中和高中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消防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学生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四)培养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章 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幼儿园,有高层建筑的学校,应在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建立微型消防站(可与消控室、警务室合用)。微型消防站以“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建设原则,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个人防护设施,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的需要。
第四十条 微型消防站应由1名站长,1名副站长,2名消控室值班员,至少4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消防员组成。站长应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消防员可由保卫部门、其他部门成员组成。其他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队员,人员不少于6人。
第四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消防知识等。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每班应由不少于2名消防员组成,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第四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依据《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2019),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应讲明起火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非消防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八)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疏散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学生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鼓励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赴消防救援队实施培训和训练。学校可以通过和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合演练方式,不断提高演练水平和效果,检验预案的执行情况和内容的可行性。
第九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是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应详实、准确,不应漏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部门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济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员、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十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五十二条 火灾发生时,现场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引导在场学生疏散,严禁组织学生参与火灾扑救活动。
第五十三条 发生火灾后,学校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做好善后工作。要及时向县教育局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视情召开事故教训现场会。
第十一章 考评、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县教育局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五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县教育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学校执行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规定;
(三)研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消防发展规划、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四)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学校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组织局机关科室对学校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附件4)。
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安全工作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各类会议筹备、文件起草等服务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四)“防火隔墙”,是指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五)“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六)“封闭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七)“防烟楼梯间”,是指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八)“疏散走道”,是指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九)“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十)“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是指由几何形状、安全色、表示特定消防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构成的标志,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标志根据其功能分为以下6类:a)火灾报警装置标志;b)紧急疏散逃生标志;c)灭火设备标志;d)禁止和警告标志;e)方向辅助标志。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由触发装置、火灾报警装置、联动输出装置以及具有其它辅助功能装置组成的,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它具有能在火灾初期,将燃烧产生的烟雾、热量、火焰等物理量,通过火灾探测器变成电信号,传输到火灾报警控制器,并同时以声或光的形式通知整个楼层疏散,控制器记录火灾发生的部位、时间等。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十四)“防排烟系统”,是指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十五)“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五)本办法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法律、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符时,以上级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