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榕商务建设〔2022〕53号)的精神,闽侯县财政局牵头闽侯县商务局、闽侯县乡村振兴局制定《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榕商务建设〔2022〕53号)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乡村振兴局
2022年11月22日
一、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全面落实强省会战略,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逐步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根据福州市商务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榕商务建设〔2022〕53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2022-2025年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省市级财政资金。
三、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申报通知》等文件要求(“先建后补”,运营满6个月、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补助,且不超过项目相应支持上限),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县商务局及时将资金分配和拨付使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骗取、挪用中央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示范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账目管理
县商务局应建立项目建设台账制度。项目承建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须将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形成的相关票据、资产台账等内页资料复印后提交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