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
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闽侯县商务局 闽侯县财政局
闽侯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月3日
附件:
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根据《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
号)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考核小组
考核组组成: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二、考核项目和条件
1.考核项目。闽侯县列入福建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2.考核条件。依据企业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新建或改建,运营满6个月,由项目责任主体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材料
1.项目责任主体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申报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建设周期、实现功能、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所申请资金金额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
2.项目责任主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项目运营满6个月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收记录、合同协议、开业照片、缴税记录、工程验收记录等)。
4.由有审计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周期内的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项目涉及的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6.项目责任主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7.公安部门出具的涉黑涉恶信息比对审核结果(由县商务局发函查询)。
以上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项目责任主体印章。
四、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送县政府。验收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拨付补助资金。
2.考核小组成员要事先熟悉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掌握验收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