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三条 县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是本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县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县级主管部门在安排项目时,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避免浪费。
第五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强化项目遴选、验收等过程监督,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目录,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支持,不得选择有严重违规记录、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企业。严禁承办企业中标后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建立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等,并设立意见征集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项目动态管理,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常态化跟踪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要强化追责问效,督促及时整改。
第九条 整体推进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竣工。项目竣工后,县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