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来源: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4-09-2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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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闽侯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县委2018年第43次常委会会议精神组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2月挂牌成立(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闽侯县林业局牌子,实行上级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森林等法律、法规。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空间保护开发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乡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雕塑评审。参与城乡专业规划的审查。参与制定

城乡规划区内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县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县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及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含林业,下同)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应用。

  (十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六)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全县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小区、点)、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十七)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

  (十八)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县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二十)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二十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森林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统筹规范县域内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

  (二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 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 3名;正股级职数 16名(含总规划师 1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