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综合协调机关和下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效能、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提名推荐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普基地申报、建设及科普推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统计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部门外事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收入的收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按规定承担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
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法征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各项资金。
(三)行政审批科。组织拟订并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工作制度。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有关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部门信访工作。指导配合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等调处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机关信用体系和综治平安创建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监管工作。研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森林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林业等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相关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综合性政策研究。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科。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统一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权限办理县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事项,组织办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
负责监督实施基础测绘政策和拟订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负责县域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省外、市外、县外测绘单位在县内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县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有关政策。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
(六)自然资源权益和转用科。负责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及考核评价监管。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起草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含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导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标准。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测、调控和监管。负责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县以上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城乡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指导编制城乡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参与编制区域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协调城乡专业规划。拟订全县镇、乡及村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相关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负责牵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九)建设用地规划科。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指导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城乡规划用地管理等用途管制。开展重大、重点项目选址前期研究。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城乡用地分等级和土地出让的测算。参与城乡规划相关工作调研。负责多规合一机制的推行落实。
(十)建设工程规划科。组织、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的总平面方案审查等工作。组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组织、指导、监督城乡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建设等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查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县建筑和景观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雕塑、景观设计的评审工作。参与城乡规划的跟踪管理,监督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规划技术指标的实施;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城乡规划相关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十一)生态修复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等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县山、水、林、田、湖、草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负责开展县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
拟订全县植树造林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全县林木种苗管理和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全县国有苗圃建设和管理;承担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全县林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提出全县绿化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任务,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全县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保护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工作。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十三)地质矿产管理和防灾减灾科。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安全防范宣传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汇总全县地质勘查成果和行业情况。组织实施管理基础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广义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地质灾害点搬迁工程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登记。负责调处全县矿业权领域权属争议、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的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订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的政策、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科。负责拟订森林、草地、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县级以上重要湿地审核和申报,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管理意见。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查相关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我县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我县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采伐、运输等凭证。
(十五)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科。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全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县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地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地外经贸和我县与台湾林业交流合作。承担森林旅游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直属行政机构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辖25个直属事业单位,分别为闽侯县土地测量队、闽侯县国土资源征地工作部、闽侯县土地矿产管理服务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规划技术管理中心、闽侯县森林资源管理站、闽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闽侯县林业基金管理站、闽侯县种苗站、闽侯县林业规划队、闽侯县侯湖联营林场和青口国土资源所、祥谦国土资源所等14个基层所(含13个林业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