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简介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9-2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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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闽侯县委办公室、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侯委办〔2018〕97号)和县委2018年第43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
  (三)依法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虚拟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全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筹推进闽侯县质量建设,牵头制订质量强县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闽侯县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辖区质量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六)统筹推进闽侯县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激励机制,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州市知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申报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等各类品牌荣誉;承担有关知识产权的职责,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侵权行为。
  (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
  (八)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九)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参与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十)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镇街协助开展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的责任。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处理及相关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价格监督检查与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职责。
  (十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四)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五)承担市场监管的科技与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科技项目;组织开展本系统科技相关项目申报评选;统一管理全县认证监管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七)承担本县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根据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八)承担县兽药经营许可、兽药、农药产品广告审批、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等四项行政审批职能。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