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查(扣)〔2024〕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福建康佰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Q3G1P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苏洋村福州兴南南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丽梅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将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
2.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图、废水排放点位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
4.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人*按厂长*要求将U型管道放置在废水收集沉淀池);
5.2024年4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梅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让工人将U型管道放置在废水收集沉淀池);
6.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你公司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7.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8.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9.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11.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工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12.2024年4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13.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造成污染物违法排放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清单)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你公司现场,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查封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物品清单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