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闽侯县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要求,我办在市级清单的基础上对我县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规范,形成《闽侯县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下称《清单》)。共梳理14家部门(系统)的中介服务事项85项,其中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46项,实现市场化服务的39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清单》,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指定申请人委托特定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或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中介服务材料。依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服务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各审批部门要认真对照《清单》,及时对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信息要素予以补充完善,同时在“福州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中介事项管理”模块录入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信息,包括中介服务的事项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设定依据、委托方式、机构类型及行业和人员资质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及流程、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及承担对象等。
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梳理工作请各审批部门及时与上级市直相关部门对接,梳理本系统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要素,并于12月30日前统一在“福州市政务清单管理系统—中介事项管理”完成要素配置工作。
三、落实“谁主管、谁监管”工作要求。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应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待“福州市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启用后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入驻,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建立完善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按照省工改办要求,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还应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
四、各审批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对需要新增、取消或变更《清单》的情形,应当按程序及时报送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审改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附件:闽侯县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
年版)